圣经的一至二戒、耶和华的话、是在强迫人吗
发布时间:2024-09-06 03:37:11作者:阿弥陀经全文网第一诫 经文说「在我面前」(和合本:「除了我以外」)不可有别的神,意思不是指有神祇地位比 * 耶和华高。第2节的引言已经说明了 * 耶和华是他们的神的先存概念。「在我面前」的意思是「于我的临在」,因此在耶和华临在之处,是不可以考虑有别的神出现的。
这禁令排除了好几个古代的标准信念。当时大部分宗教都有自己的诸神系统,负责统治神明和灵界,乃至于人间。诸神系统通常都有一位神明作其领袖,这位领袖和其他神祇一样,通常都至少有一位女神作其伴偶。这诫命禁止以色列人存这种想法。耶和华不是诸神系统之首,也没有伴偶──在他面前没有别的神。惟一可以在他们思想中存在的灵界聚会,是由天使而非神明组成。这诫命能排除所有描述神明彼此交往的神话故事。
1. 这一切的话。希伯来原文故意将这个话字和句首的吩咐相连(“话”是“吩咐”的同根宾语,二者字根相同),强调这些诫命是神启示的话语。其重点首先是这话的来源,第二是其宗旨,第三才是内容;后者自然是基于神的本性。有人说诫命是神本性藉道德律的形态彰显,这话对极了。神选择用这方式,而不藉哲学命题来自我启示,这一点也很重要。所以对以色列人来说,他是历史和日常生活的神,而不是哲学思辨的神。这不是说哲学和思辨没有价值,它们只是并非确切认识神的主要门径,再者它们亦必须独独奠基于神的所言所行。
专一的对耶和华效忠,是立约关系的中心,是其它事情得以建立的基础。百姓要实行一神的敬拜,只侍奉一位神。正如在五经中所显明,敬拜别神会被判死刑。第一诫指出神与人的关系不容许任何其他东西介入。「除了我以外」:直译是「在我面前」,有「与我为敌或竞争」的含意。
第二诫 第二诫所关注的是应当如何崇拜 * 耶和华,因为所禁的像,是代表祂的(上一诫已经消除所有关于其他神的想法)。虽然古代的神明雕像都是艺术品──它们通常是用木雕成,外面包上锤出来的金箔银箔,穿着最上等的服饰──这诫命却与艺术无关。这诫命更为注重的,是偶像的用法,而权力则是其间的关键
。古代近东人相信神明在偶像中以特殊的方式临在,(在神祇向崇拜者施恩时)使 * 祭仪的偶像变成这位神明;然而这神也不是单独在此显现而已。有了这相连之处,他们就可以向偶像施符念咒,或行其他法术,以求威逼、胁制,或驱使神明行事。此外,又有别的礼仪可以向偶像施行,对神祇提供帮助或关顾。换言之,偶像所代表的世界观和对神明的概念,是与耶和华的自我启示不相符合的。这诫命又禁止为一切天上、地上,和地底事物造像。古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人与埃及人不同,并不崇拜动物,也没有貌似动物的神祇。但无论如何,他们还是相信有些动物,如:公牛或马等,可以代表神明的属性,可以在艺术或雕塑中作为神明的代表。
二十5~6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神保留惩罚三四代的权利,没有把它交给人类的审判官。这话所表达的事实,是背 * 约能使全家负起罪咎。第三第四代,就是全体在世家人的另一个说法。但本段还有一个对比之处:惩罚牵连三四代,但慈爱却延伸千代。
二十6 团体的一体性 古代近东每一个人的自我认同,都由宗族或家庭等团体所界定。团结为一和互相依赖都是极为重要的观念,团体藉以结合为一个单元。因此个人的行为是不能在团体以外独立看待的。家中有人犯罪,全家都要分担责任。这概念称为 * 团体观念(corporate identity)。
我是耶和华……曾将你……领出来。犹太教视本节为第一诫,命令相信神;且不是一般的相信,而是相信为以色列行事的永生神。为要达到十诫的数目,犹太教将第3~6节合为第二诫,禁止敬拜他神和各种的偶像;真神假神的偶像大抵都在禁戒之列。罗马天主教神学传统上亦以第3~6节为一组,但却将之视为第一诫,而非正统犹太教的第二诫;然后将第十诫一分为二,来构成十的数目。
然而以斐罗(Philo,主前20年~主后50年)及约瑟夫(Josephus,主后33~95年)为代表的初期的犹太传统所取的立场,却和大部分复原派神学家所依从的相同,视开宗明义的本节为当时世俗盟约中十分常见的小序或导言,是以下各节的基础和因由。以上不同的立场和神学重点并无关连,意见分歧只是显出传统数目虽然是“十”,经文如何分列配合来构成这个总数,却没有定义。可以和此相较的,尚有十二使徒确实名字不能肯定,和以色列不多不少十二支派的名字,在数学上难以处理的问题。
本节在文学形式上不论是叙述句还是命令句,总是今后以色列一切信仰的基础。它所包含的,有神伟大的自我启示,隐藏在直接肯定神本性的新名耶和华之中;又证明了他是永活、有能的神,在以色列历史中积极行事。接下来的经节跟证明人惟有从伦理的角度,才能明白他的本性。这就是以色列信仰的概要:他是说话的神,又是行事的神。
再者,本句对于连贯出埃及的主题和西乃山的主题,有莫大的价值;将之视作后世编者的加插,也是行不通的。我们现在对于早期西亚洲立约方式的理解(请参看曼登豪),肯定地证明了这种自我宣告,是一切盟约不可或缺的部分。虽然曼登豪的证据大部分来自赫人文化,赫人无疑只是仿效附近的普遍现象而已。
“大君”宣告自己的身分,描述他为藩属所作的事,保证将会保护他们,并且以此为由,向藩属要求专一效忠,又向他们列出必须履行的义务。祝福和咒诅很多时候亦会附加于其后,这在旧约中也颇为常见。我们当然不是说以色列的律法故意抄袭赫人的宗主条约,只是说两者都忠于当时普遍的文学和结构的模式。正如保罗的书信在形式上和结构的外观上,也是依照当时世俗的尺牍一样。因此我们能够肯定地说这句意味深长的话,是以下各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;我们将之视作导论还是第一诫,都没有分别。律法一开始已经以恩典作为背景。
以色列人与当代的人迥异,他们不可制造和敬拜有形的东西来代替神。在埃及和迦南的地方,人和动物的形状有重要的作用,用来代表神的特性。以色列人若试图制造任何代表神的形象,都会损毁神的真正本质。金牛犊的事件(三十二章)显示必须有这禁令,好防止百姓制造耶和华可见的形象,违反这命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。